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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枪支与管理的规定,对受到罚款、拘留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轮,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主要有:❶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枪支、弹药;❹持枪人员和单位不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❺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不携带持枪证;❻在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或在非狩猎区鸣枪打猎;❼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公安机关对有上述违反枪支管理行为之一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受处罚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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