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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1、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规定,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适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中止履约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中止履约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同时,请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比如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人身内容的请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请求权一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限制。
    (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
    (三)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
    (四)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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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