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原则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人时所依据的原则。根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招用的原则。只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不超过核定的工资含量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招工数量,而不受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限制。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同时也使企业职工人数的增长同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挂钩,我国劳动人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劳动工资计划范围。(2)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先培训后就业,可以提高就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3)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这样可以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4)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5)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