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议庭人民法院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制组成的审判行政案件的临时性组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全体成员权利平等,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既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只由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诉讼。(3)重审和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上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我国,审理行政案件不能实行独任制,即不能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因为,任何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都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视为简单案件;经过复议的,更不是简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