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0年11月11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本条例制定根据及主旨即发扬民主,保障人权。规定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的区别,在法律、政治上一律平等;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有参加与抗日武装的自由;有居住与迁徙的自由;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的自由;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并规定前述各项自由除依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不得限制。因犯罪嫌疑逮捕或拘禁后,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非持有逮捕状不得执行逮捕。死刑非经主任公署或专员公署批准,县政府不得径行执行。还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惩办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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