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的学说theories refutingapplication of lex fori to procedure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西反对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并主张程序应适用与该程序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的学说。外国的实体法规则时常不容易借助于与之相异的法院地法的诉讼程序而得到实施,而这是妨害客观真理的获得的。在国际私法中,基本原则不是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而是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密切关系的那个实体法(可能是外国的实体法)规则的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也是一样,并不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而是适用与该诉讼、与各个诉讼行为和基于这些诉讼行为的诉讼上法律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诉讼法规则的原则。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也只是适用于下列场合:法院地法的适用不可避免;适用外国诉讼法将破坏诉讼机关的活动或至少使这种活动遭受威胁;由于绝对应考虑到的事实情况,必须适用法院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