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❶比事做律令形式之一,又称决事比。凡在古代律令中无正式条文规定而援引类似法律条文或判例定罪的刑事制度。源于西周。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贾公彦疏:“其有旧事,皆以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似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对律文比引类附的最早案例见《秦律·法律答问》中载:“臣强与主奸,可(何)望?比折支(肢)”。汉高祖七年(前200年)曾班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后汉书·陈忠传》又载:“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于削者,未实行,宠免。后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自此,议决事比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秦汉之后,北齐定《别条权格》与刑律并行;唐律的比引规定于疏议,宋代比附定律著于令中;明清律中正式加入引律比附加减定拟的规定。 ❷又称“大比之法”,周代的考绩方式之一。《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及三年则大比”。注曰:“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即通过察考地方的户籍人口和田赋增减状况,以决定对在任官员的行政政绩的赏罚。(3)比部,古代官府。魏始有尚书下的比部曹,晋因之,宋时设比部主法判,南北朝各代均沿袭未改。北周末年始改称计部,设中大夫,隋初设比部侍郎,唐龙朔二年后改为司计大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