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任 |
释义 | 又称去官,即被免除官职。唐律称去官,据《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以理去官,与见住同。”何谓“以理”,据疏议说,是不因犯罪而解官者,如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等原因所致,均应作为以理去官对待。在明律中称去任,《大明律·名例》规定:“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同时,也称解住:“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这类去任,不同于免官,大都不是因为犯罪或在任失职,而受处罚,而是属于正常状态下的免职待命性质。参见〔免官〕与〔解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