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毁败阴阳 |
释义 | 唐朝斗殴伤及生殖器官破坏生育能力的犯罪。《唐律疏议》认为:“‘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即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的斗殴犯罪。《唐律·斗讼律》根据毁败阴阳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规定:“毁败人阴阳”破坏生殖能力者,“流三千里”。若“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从伤科”。即依斗殴伤人,判处徒刑。宋朝因袭唐律,在《宋刑统》中有相同的规定。明朝对毁败阴阳罪的处罚有所加重,《大明律·刑律三》规定:“毁败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之人养赡”。清承明制,无所更改。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