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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遵循先例的原则
释义

遵循先例的原则

亦称“先例具有约束力”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官在对他当实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不仅必须考虑其他法官在过去案件中对与本案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所作判决中运用的法律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还需要受到先前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定的原则,不论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法院的某些判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以后审判类似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其主要理由是,在司法审判中遵循先例,可以使法官利用前人的智慧,保持类似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并使法律成为可预见的,排除司法的任意性。该原则在英国由来已久并不断得到发展,后来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主要是确定各级各类法院的判例之间的相互关系。各国对此都有自己的规定。如在英格兰,除上议院享有对任何先例的否决权外,上级法院的判例对原来处理同类案件的同级和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次上级法院的判例对同级法院没有约束力,对下级法院则具有约束力。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必须遵循其上级法院作出的明确的、适当的判例,此外,即使是一个由于效力等级而没有约束力的先例,如因其司法推理,对原则的解释及其具体适用的恰当而令人信服,也可能对不受它约束的法院具有建设性意义和影响力。遵循先例原则的应用并不是绝对的。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摆脱先例的约束。这些方式包括:(1)否决。即在司法等级上较高的法院,可以否决较低等级法院的先例。(2)拒绝遵循。即审理后来案件的法官可以拒绝援用同一法院前任法官所作的判决,而根据其他先例作出另外一种判决,由以后的法官们自行决定应当遵循相互矛盾的先例中的哪一个。(3)区别。通过指出前案与本案事实情况的不同,把二者区分开来。如果一个先例反复地被区别,则表明该先例中的基本原则未能得到普遍赞同,只能适用于特定事实。(4)解释。如后来的法院将先例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依据解释为不具有约束力的附带意见等等。上述这些做法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仍然有某些选择的自由,并为判例法的发展提供了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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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