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1991年6月1日发出。主要内容: ❶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 ❷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少年监所的监督,注意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❸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❹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