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解释 |
释义 | 根据一定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所作内容和含义的理解和阐明,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确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揭示其中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活动。法律解释由来已久,如中国古代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为《汉律》作章句解释。晋代张斐为《泰始律》作解释,著有《律解》。《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人对唐代《永徽律》的逐条注释。在西方,公元533年,古罗马帝国的《学说汇纂》,共五十卷,是对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解答的摘录。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它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古罗马著名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保罗、盖尤斯、伯比尼安和莫迪斯蒂努斯对法律的解释,是皇帝下令,认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加工和解释,适应封建统治者和市民等级的需要。近代,资产阶级更是通过广泛的法律解释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法律解释之所以必要,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局限性。尽管制定法律,要求全面和明确,但法律作为普遍遵守的准则,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对有关事物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同时实施法律的具体条件千差万别,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因此必须加强法律解释,以获得正确的理解并统一人们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作过多次规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31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195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作出《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同年7月,彭真在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又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重申1955年决议的规定,并规定对法律和法规的解释,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解释。1982年宪法也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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