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事件争议处理之诉 |
释义 |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事件的处理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以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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