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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起源的社会契约论
释义

法律起源的社会契约论

认为法的产生是人们互相缔结契约的派生物的一种理论。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铲除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需要而提出的。其主要代表人物在荷兰有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年)、涅狄克特·斯宾诺莎(1632——1677年),在英国有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约翰·洛克(1632——1704年),在法国有让·雅克·卢梭(1712——1778年)等。他们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们原先是处于自然状态中,受人类的“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支配。后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经过协议,缔结契约而建立了国家,国家根据“自然法”制定了“人定法”。但是,由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不同,各自的政治主张不完全相同,因而他们所说的契约的具体内容都带有不同的政治色彩,目的在于为某种自己主观设想的资产阶级国家形式作论证。这种理论,否认君权是神授的,否认法是基于神的意志而产生的,因而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起过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封建制度,夺取政权的思想武器。但它毕竟是反科学的,它所描绘的国家产生以前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人们缔结契约的行为,完全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虚构。这种理论把法看作是超阶级的为一切人谋利益的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显然掩盖了法的阶级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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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