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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计算
释义

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计算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自同年1月起实行。共五条。主要内容有:(1)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于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2)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解放后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凡是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3)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学校工作,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和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除上述规定外,对各级学校教职工解放后的工龄计算办法,仍应按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1964年2月1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对上述《几点原则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解释。主要内容有:(1)《几点原则规定》中所指的“解放前夕所在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系指解放前夕最后所在的一个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连续工作的时间。“解放前夕”,系指学校所在地的解放前夕。(2)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连续担任工作的正、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连续担任工作的,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份者,则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3)《几点原则》第2条中的“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系指经过办学单位办理过调动手续、并非教职工本人自行离职的,参见[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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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