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焦物权法:担保物权--债权实现的保障 |
释义 | 草案关于担保物权和占有的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公路、电网等收费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债权实现的保障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优越于普通债权”的特点,足以担保债权实现。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特别是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他的财产又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债、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因担保债权而发生,因债权实现而自动消灭。 不少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中的法言法语过于专业,老百姓看不懂。其实如果专家能够用通俗的语言和事例来做些解释,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刘心稳就用一个事例给记者理清了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中的法律关系。 马某购买孙某的价值3万元的建筑石料,由于没有足够的货款,与孙某协商后,约定一年内付清,并把祖传的一个清朝年间的大衣柜,押给孙某作为还款担保。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内容为:“马某欠孙某石料款3万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以祖传大衣柜(经评估价值4万元)担保,到时不能还款,由孙某变卖所押衣柜,收取欠款”。 [page] 刘教授说,在上述事例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建筑石料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马某将大衣柜押给孙某的合同关系。前一个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马某得了石料但是没有付款,是债务人;后一个关系就是一个担保物权关系,债务人马某用一件特定的物———祖传的价值4万元的大衣柜,担保自己到期还清货款,孙某取得该大衣柜的“担保物权”。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担保物权的目的和用途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以信用为利益实现的基础,在债权实现之前权利人不能现实地得到债务人的财产。上例中马某没有付款之前债权人孙某就不能得到货款,因此,相对于以现实的物质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来说,债权的安全性要小的多。尽管债权有很大风险,人们出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大量发生债权关系。如何保证债权的实现?人们在实践中发明了用特定的物作为担保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的方法。诸如不转移物的占有的抵押、转移物的占有的质押以及留置等。这些方法都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保证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的情况时,能够对特定的物权行使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的实现。 前例中,孙某根据马某的交付,取得大衣柜的占有权,当事人双方之间是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动产质押”关系。马某不用支付现款,顺利取得建筑石料的所有权,享受到现实的物质利益,同时,祖传大衣柜虽然被孙某暂时占有,但马某并没有丧失大衣柜的所有权,只要按期付款,就能“完柜归马”。而孙某呢,虽然暂时没有得到货款,但是根据合同实际占有了大衣柜,万一得不到货款,也能从拍卖、变卖大衣柜所得价款中优先取得自己的货款。这真是两利两好的措施。 在民法理论上有个基本规则,就是“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说的是,一个物品是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也是债权的标的物的时候,物权比一般债权能优先实现,享有物权的人比享有债权的人,优先得到该物品的利益。孙某根据合同占有马某的大衣柜之后,在马某没有按期付款的时候,孙某就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实现自己在石料买卖关系中没有得到的合法利益。 物权法草案规定:“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条文就是这个规则的法律化。 刘心稳教授说,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必须附着于一个债权才能发生和存在,必须服从于一个在先的债权,而且必须为这个债权的实现才能发生、存在。债权因为清偿、免除、抵消等原因消灭的,担保物权自动消灭,如前述事例中,如果马某按期付款,孙某的担保物权自动就不存在了。[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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