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金融管理法规。1949年6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14条。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特制定本办法。所谓“外汇”,系指国内外支付之一切外币款项。包括外国币券及以外币支付之票据、电汇、即期汇票、见票汇票、远期汇票、支票、旅行支票、半年以内到期付款之期票、银行通常经营之半年以内一切付款凭证、银行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定中国银行为执行管理外汇业务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得指定经营外汇向著信誉之银行为“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并代理客商买卖外汇及代办国外汇兑义务。指定中国银行为法定之外汇存单交易场所,各指定银行皆为交易员。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后,公布每日外汇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严禁一切场外交易。非依下列用途并持有证件者,不得购买外汇存单:(1)持有外贸局所发之进口许可证者;(2)已经中国银行核准购买外汇予付出口货运费、佣金及保险费者;(3)已经中国银行核准购买外汇支付亲属或国内公司驻外职员生活费者;(4)已经中国银行核准购买外汇支付出国旅费者;(5)持有省(市)政府核准之其他用途须购买外汇者。除中国银行及指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自行经营代客买卖外汇保存或私相转让,违者得没收其外汇并科以罚金。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