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耶林 |
释义 | 1818—1892Rudoly Von Jhering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和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出身于律师家庭,1836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毕业后先后在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哥廷根等多所大学任教授。1868年在维也纳大学讲授罗马法时获得特殊成功,1872年官方授予贵族称号。他的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的精神》(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论》(1877—1883)、《常用的法律》(1904英译本)。耶林反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是自发发展的产物的观点,而认为法是人类自觉活动的结果,是一种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的产物。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即“社会利益”。这一点是他的新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区别。他还进一步提出法律支柱的三个前提:一是“我为我自己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全部的有关于人的法律;二是“世界为我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三是“我为世界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责任的概念。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出,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就是侮辱他的人格,因而他就有回击这种侵权的道义上的责任。权利只是保障个人利益的手段,而个人利益的保障又仅是达成社会利益的保障的手段。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产物,国家的任务是维护社会利益。国家要“满足个人需要”靠的是报酬和强制的两手,而强制是更重要的。因为没有强制就难以把无数利己主义者引向共同的社会目的。耶林创立的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目的法学、新功利主义法学,实际上就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学法学,至少是它的先驱。耶林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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