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权在民 |
释义 | 又称“人民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人民“公意”的具体表现。主权在民观念可以溯源于古代,古罗马盖尤斯、乌尔庇安和逢普那斯等就认为最高立法权是本源于人民的。17世纪,洛克以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为论据,认为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真正系统地明确地论述主权在民理论的是卢梭。户梭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就是人民公意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其特点: (1) 主权来源于人民公意,因此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权力。(2) 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不可转让、不可分割。(3) 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第118页),主张直接民主制,反对代议制。(4)主权永远无误性。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佛逊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其参与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政府的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剥夺或妨碍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民有权利起来推翻它。全体人民一律有参加国家政权和监督政权的平等权利。卢梭等人的主权在民理论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和“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推动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中都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具体表现为: (1)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国权出自人民。”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 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第3条又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瑞典1975年宪法规定:“瑞典的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宪法也都有类似的条款规定。(2)在宪法序言中予以说明。例如:美国宪法序言中提到“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制订并确立了这部宪法。”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力总受到某些限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人民主权理论,其特点: (1)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一切国家权力都是属于统治阶级所有的。(2)对人民的涵义进行了阶级的分析,否定人民和国民两者的等同性,认为国家主权应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主权。与此相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主权这一基本原则。例如:苏联1936年宪法第3条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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