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罗金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
释义 | 1951Roehin V. California罗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的公民,曾因多次违法被当地警察局拘留。1949年7月1日,警察局在接到罗金贩卖毒品的报告后,在没有逮捕证也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进罗金的卧室,发现桌上有两片吗啡胶囊。罗金抢抓起胶囊后迅速吞入腹内,当即遭到警察毒打,并被带往医院强行插入胃管,迫其吐出吗啡胶囊。根据到手的物证,警察对罗金起诉,当地法院认定罗金有罪,判处他60天徒刑。罗金不服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地区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罗金又向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电遭到拒绝。最后罗金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一致裁决推翻原判。其理由为:洛杉矾县警察用“震惊良心”的行为取得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法院不能接受用这种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从此,“震惊良心”的标准便成为美国司法界引用的一项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