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应当是只要被告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决定在性质上、适用条件上都有所不同:不起诉是经审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刑事责任时所作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决定,则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不需要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不能把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混同使用。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送达被告人或他们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的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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