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由军事法院审判,便于调查核实证据,防止泄漏国家军事秘密;同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现役军人和军事服务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保障国防军事安全。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