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使 |
释义 | parlementaire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由交战一方授权,持白旗前往敌对一方占领地与敌对方联系的军事使者。军使前往敌对方交涉的使命根据派遣者的意图而不同,可能是为了劝降、要求停止敌对行为、商讨或负责交换战俘等非敌对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向敌军传达口头命令或文件。根据1899年及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2条的规定,军使“与随同来的号手或鼓手、旗手和译员均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事实上,军使权利不受侵犯是自古以来便存在于文明社会的惯例。在中国,历来便有“两军交战,不斩来使”的做法。但是,军使不得滥用特殊地位及使命,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4条的规定,“如有明显的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军使利用其特殊地位挑动或犯下背叛行为,则丧失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敌对方可以将军使作为战俘捕获并提交法院审判。另一方面,军使派出后,敌对方的指挥官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接受该军使的义务。对于被接受的军使,该指挥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蒙眼、限制军使活动范围等,以防军使利用其使命刺探情报。遇有军使滥用权利的情况,指挥官有权暂时扣留来使(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3条)。军使对敌人未加隐蔽的情况进行观察并报告于本方部队的作法,不得视为对军使地位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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