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事目标主义 |
释义 | docrine of military objective关于战时只能针对军事目标进行炮击与轰炸的主张。该主张主要以下面两个方面为根据:(1)对敌人的战斗力中心集中攻击具有军事上的必要性;(2)保护非战斗人员及其财产的人道主义要求。1907年签订的《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23年的《空战规则草案》都是以军事目标主义为基础的,即指除对付“抵抗占领的设防地区外”,不承认不加区别的炮击与轰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战争时期的安全地带、中立地带、医院地带、非军事地带、文化遗产保护设施或地区以及传统上不设防地区等地方在战争中不受攻击的原则也可以说是该思想的延伸。根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攻击应严格限于军事目标”。“军事目标只限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军事利益的物体”(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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