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宪法 |
释义 | 分别于1977年、1979年制定。1984年坦桑尼亚国民议会和桑给巴尔代表会议分别通过联合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桑给巴尔宪法修改草案。联合共和国宪法共分10章95条。主要内容:坦桑尼亚是一党民主制国家,奉行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政策;坦桑革命党是唯一合法政党,拥有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事务均受其监督和领导;联合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总统候选人的最低年龄为40岁;设副总统2人,其中1人应与总统来自不同地区,另1人兼任总理;联合共和国分设两个政府,即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政府;总理主持联合政府日常事务,对总统和议会负责;桑给巴尔首席部长主持桑给巴尔政府日常工作,对桑给巴尔代表会议负责;联合共和国宪法的修改,须征得2/3以上的与会议员同意。1985年1月12日生效后的桑给巴尔宪法,强调给人民以自由权利,保证人权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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