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职业在职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经常从事一些正当的、有经济收入的社会劳动。例如,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经常为他人补习文化或专业辅导,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就是一种第二职业。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应是经常性的,如果并非经常性而属偶然性,虽然有经济收入,也不能算作第二职业。职工从事的第二职业应是正当的经济活动。198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不得借故请假、甚至旷工,或利用业余时间私揽外活,牟取额外收入;不得使用企业的设备、能源和原材料,或利用企业的供销关系和科研成果,从事本企业规定以外的任务,牟取额外收入;不得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不得从事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和走私活动。《通知》中并规定,企业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必须进行认真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纪律,使他们限期改正;对于本通知下达后,仍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无故请假、旷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对他们所请病假、事假应作旷工处理;对于因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定收入而造成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或在其它方面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职工,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履教不改的职工,企业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