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城市实行军事管制时期的政权组织法规。1949年2月公布。共6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与华北军区领导下的北平市军事时期内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实行军事期间的革命管制。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肃清一切残余的敌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兵游勇以及任何进行武装抵抗的分子,逮捕战犯及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解散国民党等一切反动党团和特务组织;接收并管理一切公共机关和一切公共财产;没收应该没收的官僚资本;保障一切中国人民及守法的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工农商学各界一切正当的权利,迅速恢复市政建设事业,恢复与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动员一切公私力量沟通与建立城乡经济的正常关系,特别是指导与组织公私各种力量,解决城市人民的粮食及燃料的供应;发动与组织革命群众团体,帮助建立系统的人民民主政权机关;为执行军事管制任务之必要,得发布戒严令,并依据中共中央及人民解放军之政纲,发布临时法令。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警备司令部兼防空司令部、市政府、物资接管委员会、文化接管委员会等机构。还规定: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完成组织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后,经上级批准即将一切行政权力移交当地人民民主政府和警备司令部,并宣布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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