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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
释义

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maritime mortgages and liens

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及其属具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物而不转移占有的法律行为。船舶抵押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常见的船舶抵押为借款建造船舶。假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券,债权人可就抵押的船舶,请法院扣押拍卖,在价金中得到优先受偿。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及其属具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船和卖船,使债权人就船舶变卖所得价金依法定顺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船舶留置权,名称不一,英美叫做船舶留置权,德国称之为法定质权,日本谓之先取特权,中国海商法草案拟定为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二者同为船舶融资的担保物权,前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而后者是法定担保物权;前者是为建造船舶或开航前筹措资金而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后者系船舶航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为了安全续航,由船长出面贷款或告急而附有船舶留置权;前者是公开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后者毋须登记,也不必公告周知。同一艘船舶设定几个抵押权时,先发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于后发生的受偿;同 一艘船舶设定几个留置权时,后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前发生的受偿,亦即两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是相反的。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抵押权人有权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附有留置权的船舶因他人过失而灭失时,船舶留置权即随之灭失,留置权人无权向肇事者提出请求。假如同一艘船既设立抵押权,又附有留置权时,二者如何行使,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按照1926和1967年统一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受偿顺序,即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而船舶抵押权又优先于一般民法上的占有留置权。但船厂的占有留置权又可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只有美国,为了鼓励抵押权人发放抵押贷款,法律规定“优先抵押请求”,其受偿顺序可排在合同请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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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