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奏闻 |
释义 | (1)臣向天子奏报的公文总称,始于汉。据《后汉书·安帝纪》载:“既不奏闻”。《三国志·魏志·曹爽传》说:“先收毓印绶,然后奏闻。”其奏的文体,汉之制有策、制等;魏晋以后,文体启盛行、唐用表、状,亦称书、疏,宋人则监前制而损益之,故有札子、有状、有书、有表、有封事,而札子之用居多、盖本唐人牓子、录子之制,而更其名,乃一代之新式。(2)司法申报制度。唐定奏为正式的官方文体,如奏钞、奏弹等,而奏闻多使用于法令中,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奏闻的含义与内容、范畴。《唐律疏议》卷六规定:凡除、免、官当者,告知尚书省量定,“须奏者,临时奏闻”;若随意奏闻,也要受到惩处,《唐律疏议》卷九规定;若以刑杀、决罚请事奏闻,要杖六十。应奏闻而不奏,处罚更重。《唐律疏议》卷十规定制作文书有误,不即奏闻而私自改定,杖八十;卷十一又规定:律、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以应改张之议奏闻。若不申尚书省议定,奏请改行者,徒二年。奏闻逐渐形成为一种申报制度,广泛运用于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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