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 |
释义 | 简称“苏联信仰自由法”。1990年10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例会通过,同年10月10日生效。共6章31条。主要内容: (1)每个公民自己决定对宗教的态度,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实施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道德,损害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公民不分信仰宗教与否,一律平等;教会(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宗教组织)分离。(2)苏联的宗教组织有宗教协会、宗教管理处、宗教中心和宗教联合会、修道院、传教士团、神学院等。有年满18周岁的10人以上成员的宗教协会,可以向协会未来活动地点的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递交附带协会章程(条例)的申请书。宗教组织从登记其章程(条例)时起成为法人,根据立法和自己的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宗教组织的财产来源包括公民和组织捐助的资金、国家转交的宗教仪式用房、财产及从法律规定的其他途经获得的资金财产等。(4)宗教组织有权招收公民在其企业和慈善机构中工作,适用于国家企业、机构、组织职工的劳动立法、征税程序、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也适用于根据劳动合同在宗教组织企业、机构内工作的公民。(5)宗教组织有权在宗教组织祈祷用房内外,以及本法规定的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公民和宗教组织有权获得和使用宗教书籍和其他宗教用品。公民和宗教组织有权建立、保持国际联系和个人直接接触。(6)苏联的宗教事务国家机关是信息、咨询、鉴定中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宗教事务国家机关根据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立法建立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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