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释义 | Die Quellen des Strafver-fahrensrechts法律渊源这个概念在德国仅指成文法和习惯法。与英美法系的情况不同,判例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除了对产生它的那个具体案件外,判例对其他案件没有拘束力。不过,判例在德国仍具有实际上的重大意义。立法文献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少年法庭法和宪法。刑事诉讼法共7章,34节,474条。7章的章目分别是:一般规定,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生效判决案件的再次审判,受害人参与诉讼,特别程序,执行和诉讼费用。法院组织共17章,202条,规定了刑事和民事两种审判体系的结构、管辖、审判组织、检察机构等等。此外,对司法资格、法官业务活动及陪审员的产生等内容,则是由1961年9月8日德国法官法加以规定的。少年法庭法于1953年8月4日制定,主要规定适用于少年犯和未成年犯的特别程序。宪法(原文意为基本法)除了直接的有关诉讼原则等内容外,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制国家原则,对指导刑事诉讼法都具有重大意义。宪法对刑事诉讼实践的另一特别意义还在于,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对宪法的任何违反,都可以导致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更进一步的可能性则是导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人权申诉。关于判例(Die Recht-sprechung),所有的法庭判决都附有非常详细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公开出版和发表不受任何限制。唯一以官方判决集的形式出版的是联邦法院的判决。每个合议庭自行决定它所作出的哪一个判决可收入判决集。这些判决集任何人都可以订阅或在图书馆中找到。所有的专业杂志均由私人出版商出版,它们也常常载有各种刑事判决,如《新法学周刊》,几乎没有遗漏地登载联邦法院的每一个判决。类似的专门涉及刑事司法内容的杂志,多达十几种。这些公开发表的判例,很快又被法学工作者们在各种著述和文献中加以分析和评论,从而对未来的诉讼实践具有参考价值。虽然这些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也就不构成判例法,然而由于不能容忍两种彼此矛盾的见解同时或同样合理存在,因此就需要由州高级法院或联邦法院在上诉审程序中就此作出判决。这时的上诉审程序就体现了对先前判例的一定的约束意义。关于刑事诉讼法学,宪法所保障的科学自由使得刑事诉讼法也成为科学的、认真的、批判性的研究对象。因此,刑事诉讼法学对诉讼实践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德国,有许多一般性的法学或专门涉及刑事司法的杂志,各种科学观点都可以在上面发表,只是由于发行量不大,所以常常要由著作者自己支付一定的出版费用,许多基金会也可以给予资助。在刑事诉讼法学的著述中,具有最重要实践意义的,是按法典条文顺序编辑的各种《刑事诉讼法注释》,它们对刑事诉讼法实践起着绝对的支配和指导作用。至于供大学生们使用的教科书,则是按照诉讼法学的体系由大学的教授们编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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