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持公诉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控诉主张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诉讼职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支持公诉的任务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必要的法律论证,揭露和证实犯罪,并通过公诉活动宣传法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包括:(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5)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6)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7)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8)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公诉人为了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在出庭前应当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有助于帮助法庭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全部事实、具体情节,有利于正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正适用法律,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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