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塞内加尔现行宪法。1963年3月8日颁布,后在1970年、1976年、1983年、1984年多次修改。主要内容:(1)塞内加尔共和国是世俗的民主国家,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实行多党制,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2)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签署法令、任命各部部长和各级军政官员。(3)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审议并通过共和国法案、法规和财政年度计划,对外宣战,通过国际协定、条约并授权共和国总统予以批准,对政府实行监督,向政府成员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质询和责问。(4)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各级法庭行使。最高特别法庭负责审理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成员叛国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5)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享有政治、言论、结社、通讯、宗教信仰以及在塞内加尔国地上移居和定居的自由,享有劳动就业和组织罢工等权利,公民财产、住宅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