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诫程序 |
释义 |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行为前,警诫当事人的程序。除即时强制或即时强制执行外,凡须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都应先行告诫,并附以履行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告诫程序中各有权利、义务。首先是相对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这一行为前有义务是行告诫,而相对人有权利得到告诫。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告诫程序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导致该强制执行行为无效。在行政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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