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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释义

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Neutral Powersand Persons in Case of War on Land

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于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公约。主要内容是:(1)中立国的领土不得侵犯;禁止交战国的部队和军需品通过中立国的领土,并禁止在中立国领土上设立通讯装置;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为交战国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上述行为,中立国即使使用武力抵抗侵害其中立的行为不得视为是敌对行为。中立国对其个别国民越境为交战国效力不负责任;中立国也无义务阻止为交战国运输武器弹药和禁止交战国使用其通讯装置。(2)中立国应将进入其境内的交战国部队拘留于远离战场的地方,并应给逃入其境内的战俘和在其领土内避难的部队所带来的战俘以自由。中立国可准许交战国军队的伤病员过境,但交战一方运进其境内的敌对一方的伤病员应归其看管。(3)中立国国民对交战一方采取敌对行为或采取有利于交战一方的行为不得享有中立,但向交战一方提供物资或贷款和在警察或民政方面提供服务不构成有利交战一方的行为。中国于1910年1月15日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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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