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权原则 |
释义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专门行使。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职权原则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严肃性,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有利于它们主动负责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有利于统一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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