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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权主义
释义

职权主义

❶又称“干涉主义”。“辩论主义”或“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对称。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由法院依职权为之。亦即不问当事人有声明晦述与否,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资料,甚至超出当事人声明的范围而作出裁判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既有当事人处分主义,也存在职权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一般都以辩论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各国一般都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职权作用,尤其是法院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
❷在德国民事诉讼中不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法院均可依职权进行诉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诉法以当事人进行主义为其根本原则。至19世纪末,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进行主义逐步受到限制,国家干预逐步加强,法院的作用日益提高。职权主义的法律规定随之增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最初实行当事人传唤制度,到1950年则改为由法院依职权进行;1920年以前可以由当事人合意休止程序,现改为当事人合意休止程序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过去实行当事人送达,现改为由法院依职权送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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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