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债票持有人国际受托人公司案 |
释义 | InternationalTrus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Bondholders A.G.Case英国上议院1957年判决的案件。1917年2月1日英国政府在纽约金融市场采用短期有担保票据的形式募债2.5亿美元,此种票据可转换成1937年清偿的债券。票据和债券可由持有人选择在纽约按1917年2月1日美国金币标准纯度和重量支付美国金币,或在伦敦按1英镑合4.861/2美元的比率支付英镑,其利息按51/2每年分两次以同样方式支付。1933年6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决议,宣布美元债务所附带的一切金币条款和金值条款违反公共政策,所有在决议通过以前或以后缔结的美元债务,可用在支付时合法的任何货币按一美元对一美元的比率清偿。保护债票持有人国际受托人公司是这种债券的持有人。请求英国财政部宣布保障其权利。本案的问题是: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纽约按付款时黄金价支付债券票面价值所代表的黄金呢?还是仅有权在纽约按贬值了的美元纸币支付?初审认为契约准据法为英国法,但该金条款为金币条款,因美国国会决议而不能履行。上诉法院认为该金条款是金值条款,因契约准据法是英国法,不受上述决议影响。财政部上诉于上议院。上议院的判决批驳了在一国的政府为契约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约准据法必然是该国法律的意见,认为不管政府是否为当事人一方,契约的准据法取决于当事人在契约中表示的意思,或由契约的条款和有关情况推论出来的意思。本案票据在美国发行,以美国货币表示面值,作为一种选择,可以在美国参照美国金币价值支付。票据是由在美国签订的出质协定担保,向一家美国公司存放出质物品,该项出质物品显然是依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存放,按美国法律处理。虽然当事人也可选择票据在英国支付,并且票据规定支付时不扣除英国税款,特别是借款者是英国政府,这是倾向于不以美国法作为该契约准据法的一些反面因素。但是在英国支付的义务也是由该出质协定担保的。至于英国免税条款则一般可以规定在任何政府负担支付责任的契约中。在衡量一切情况后,上议院不能不得出该契约的准据法是美国法,即纽约州法的结论。债券是由持有人任意用未到期的票据转换成的,票据和债券所体现的债务,除了到期的时间不同以外,其他条件没有实质区别。既然票据的准据法是美国法,则由票据转换成的债券一定也受同一法律的支配。因此,上义院废弃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适用美国法的结果,该金币条款已不能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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