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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康颐
释义

陈康颐

男,1908年1月生,汉族,江苏省江阴人。1932年7月北平大学医学院毕业,1934年12月司法行政部法医(学)研究所研究员班毕业,获得法医师资格证书。现任上海医科大学专家委员会名誉委员,原法医学教授,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名誉顾问,中国法医学会名誉理事,上海法医学会顾问。1927年9月至1934年12月先后在上海南洋医学院、北平大学医学院读书,司法行政部法医(学)研究所从事研究。1935年1月至1937年7月任司法行政部法医(学)研究所法医师。1937年8月至1948年10月调任广西高等法院法医师,先后兼任广西大学法律系和广西医学院法医学讲师、副教授、教授。1948年10月至1951年10月任中央大学医学院、南京大学医学院法医学副教授。1951年11月至1954年7月任南京大学医学院、第五军医大学法医学教授、法医学科主任,创办卫生部委托的法医学师资训练班,为新中国各医学院校培养法医学师资。曾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任朝鲜停战委员会中朝方面法医组负责人,主持法医学检验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主持山东济南万人坑专案组法医组检验工作,调查日本侵略军杀害中国同胞的罪行,收集日军罪证。1954年8月任军事医学科学院法医学系研究员,旋调第二军医大学举办卫生部委托的法医学研究生班和进修生班,培养高级法医学人才。1960年10月改任上海第一医学院法医学教授、法医学教研组主任。在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工作简报》(第五期)中发表的.《为法医学名词正名》一文中指出:死战期、鼠蹊部、切创都是日本名词,应当引用医学词典所收的濒死期、腹股沟区、割创,才符合我国国情。临床法医学是临床医师所用的法医学,即一般的法医学;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中所应用的临床医学,即法医学中的活体检查;不能将法医临床学误解为临床法医学。主编高等医药院校教科书《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59年第一版、1964年第二版);合编《辞海·医药卫生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年第一版、1989年新二版)。著有《中毒嫌疑案采集检验材料时应注意事项》,1953年11月中央司法部印发、《The History of the Medicolegal EX-amination in the Ancient China 》(1981年10月6日上海法医学界与美国法医访华团举行学术讨论会宣读的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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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