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刺配 |
释义 | 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发配至边远或指定场所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汉文帝除肉刑后,黥刑废除,魏晋以后间或行之,隋唐无此制。五代时后晋天福(公元936—943年)年间始创刺配之法,宋太祖时定刺配之制,虽在于对死刑的宽贷,但与唐律加役流相比,要严酷得多。凡应配役者,傅(附)军籍,用重典者黥其面,犯盗者刺环于耳后,徒流罪方形,杖罪圆形,三犯杖移于面(《宋史、刑法志》)。刺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大学衍义补》)。其配远恶州军者,无里程限制。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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