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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释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

国际投资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以双边条约的形成由投资母国和东道国承诺并保证海外投资人应享有的权利的协定。早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此类条约不仅为缔约国间的海运和贸易关系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直接规定一国国民或公司在对方国家投资利益的保护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通过双边协定保护和鼓励国际投资的方式被广为采用。中国目前已签订20余个双边投资协定,保护并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下述内容:(1)受保护投资人与投资利益。界定哪些个人、公司或利益属于被保护之列。受保护投资人一般包括缔约国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受保护的投资利益主要包括:
❶动产、不动产和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贸易权或质权;
❷公司的股份、股票或债券或公司财产中的权益;
❸对金钱的请求权或通过合同具有财产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❹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
❺法律允许通过合同赋与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2)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均规定缔约国对方的国民应享受最惠国或国民待遇。(3)货币兑换。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是因为许多投资东道国家实行外汇管制制度。为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许多双边协定规定,东道国政府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投入的资本和投资所得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汇出东道国。(4)国有化或征用的赔偿。在通常情况下,缔约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其领土上的本国和外国企业和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同时,各方同意执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5)争端解决。投资争端可涉及两个层次,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和缔约双方国家间的争端。由于两种争端的性质不同,双边协定规定不同的解决争端制度。(6)代位求偿权。投资母国可以取代当事投资人的地位向投资东道国主张赔偿的权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国际投资中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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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