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制裁 |
释义 | economic sanction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武力以外的主要以经济手段实施的制裁办法。《盟约》第16条第1款规定:“联盟会员国如有不顾本盟约第12、第13条或第15条所定之规约而从事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他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他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之各种往来并阻止其他任何一国,不论为联盟会员国或非联盟会员国之人民与该国之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之往来。”《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决定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各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此项武力以外的办法被称为经济制裁。在联合国实践中,截至1992年为止,安全理事会决定采取过4次经济制裁(对南罗得西亚、南非和伊拉克)、但仅采用宪章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部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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