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的诉讼法规。1942年3月1日公布。主要规定:(1)制定的目的。旨在方便群众,迅速及时地审判民、刑事案件。(2)行署推事巡回审判的职权及程序。a.行署推审管辖事件是:不服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诉讼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抗告的民、刑事案件。b.行署推事巡回审判,应在县政府或其他适当处所开庭;第二审民、刑诉讼案件审理日期,由行署推事预先嘱托县政府逐案安排,并传集诉讼关系人及一切应传唤的证人;书记员、文书、验检员、司法通讯员由当地县政府派人担任,但巡回推事在必要时,须酌带行署人员办理。c.应送复判的案件,由原审机关行署巡回推事复判。复判案件,经更审判决后,应送巡回推事查核,如认为有疑义的,应进行第二审审判;无疑义的,发回执行。d.行署巡回推事.判决最高刑为死刑,或徒刑在3年以上或民事诉讼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推事有权决定,以行署名义,借用县印,制判送达。(3)裁判员巡回审判的职权及程序:a.裁判员巡回审判,管辖的案件范围是: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裁判员在区公所所在地开庭。b.裁判员巡回审判,须带书记员1人,通讯员或勤务员1人。c.裁判员巡回审判,对处刑在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标的在500元以上的案件,询问被告人终结后,带回县府,依照通常手续,拟判宣示送达;对处刑6个月未满的刑事案件,或标的在5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自己有权决定,以县府名义,借盖区公所图记,制判送达。(4)巡回推事或裁判员未到达当地前,县、区、村各级政府,对重要证据或程序,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送巡回推事或裁判员办理。(5)行署或专署巡回推审所须办的有关案件的其他文件,也须借用县印;专署巡回推事到所管各县巡回审判,适用裁判员的规定,所制判决,亦得借用县印,以专署名义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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