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者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公约 |
释义 | 1946年蒙特利尔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80号公约,1947年5月旧中国国民政府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在此期间,它制定了一批国际劳工标准,其中的行文仍留有当时国际联盟的独立机构的痕迹。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就是为适应国际劳工组织这变化而制定的。公约共有9条,对原有的公约中有关国际联盟的内容给予了修正。公约规定,国际劳工大会最初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其本文各段落内凡遇有“国际联盟秘书长”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等字样;凡遇有“秘书长”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局长”等字样;又凡遇有“秘书处”等字样,应一律改为“国际劳工局”等字样。本大会最初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序文首段中所有“国际联盟”等字样,统应予以删除。公约还规定,本大会最初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的序文中所有“依据凡尔赛条约第十三章及其他各和约相当章次所定的条件”等字样,或与此大同小异的任何字样,应一律改为“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所定的条件”等字样。本大会最初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条文中,凡遇有“凡尔赛条约第十三章及其他各和约相当章次所定的条件”或“凡尔赛条约第四百零八条及其他各和约相当条款”等字样,应分别改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或“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三十五条”等字样。公约承认了对原来公约的批准书、解约通知书及声明书所为的登记,应完全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公约规定了对本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实施、解除、文本效力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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