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权的工厂管理法规。1949年8月10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共6章21条。规定:凡属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均应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在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其任务是:根据上级企业领导机关规定的生产计划及各种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讨论与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定期检查与总结工作;凡有职工两百人以上之国营、公营工厂,必须组织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在两百人以下的工厂中不建立代表会议,但每月须召集全厂职工会议一次或两次。职工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与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检查管理委员会对于工厂的经营管理及领导作风,对管理委员会进行批评与建议等。这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依靠全体职工来办好人民的企业,起了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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