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罗马尼亚公国和摩尔多瓦公国1831年组织规程 |
释义 | 旨在实施1829年签订的阿德里安堡条约各项条款的法规,以利于罗马尼亚公国和摩尔多瓦公国的资本主义发展。主要内容:立法权归民众议会。大公是执行机关的首脑,有权批准和颁布法令或抵制议会通过的法案,大公也是国民军的最高统帅。大公下设内务大臣、财政大臣、司法大臣、宗教事务大臣、军务大臣和国务秘书处等协助工作,建立近代式政府。按照分权原则,司法和行政独立。每个县都设有初级法院,在布加勒斯特、克拉约瓦和雅西分别设立上诉法院,中央设立最高法院。取消间接税(包括酒税、羊税、什一税、关税等)。以单一税代替名目繁多的封建实物税。农民付的单一税称人头税,商人和手工业者付专利税,地主免税。缴纳人头税由全村联保。规定设立国家银行,第一次把国家预算建立在公共支出同税收平衡上,预算由民众议会批准,受专门机构监督。还规定保护民族工业的制度,建立鼓励企业家的基金以及庄园主采矿的权利。同时还提出一系列有关教育和卫生组织的措施。还规定建立国民军,保卫边境安全,设立防止传染病检疫所,强制公民纳税。此外还规定了徭役,罗马尼亚公国公民每年要服56天,摩尔多瓦公国公民要服84天。马克思称它是“徭役劳动法”(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第26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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