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政府原则 |
释义 | 又称“责任内阁原则”。实行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内阁)对其施政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施政措施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原则。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表现之一。政府(内阁)的责任各国规定不一,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1)内阁全体成员必须就政府(内阁)的总政策和各部的政策向议会下院负连带责任。内阁在其总政策及各部政策失去议会下院的支持(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必须集体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下院,诉诸选民。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不是法律责任。(2)部长(大臣)相互负责。政府(内阁)被认为是一个集体的决策机构,重大行动必须经内阁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在讨论中,部长(大臣)可以有不同意见,但一旦形成决定,对外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将被免职。这是一种政治责任。(3)部长(大臣)对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负责。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必须经主管部长(大臣)或首相副署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部长(大臣)必须对其所副署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如果该行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国家元首则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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