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庸调法 |
释义 | 唐代前期颁行的赋役法规。唐王朝建立以后,总结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的赋役制度,曾于武德二年(619),七年(624)、开元二十五年(737)三次明文颁布租庸调法,规定了唐代最基本的赋役制度。每丁岁输粟二石为租;调随乡土所出,交纳绫绢,絁各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岁服徭役二十日,不役者,以纳绢、布代替,每日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为庸。如果官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日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法还规定了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租庸调法作为唐前期基本的赋役制度,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两税法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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