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自诉案件中担任代理或辩护 |
释义 | 律师接受自诉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行为。(1)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自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接受委托的,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解释有关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明确拟提起自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同时确定合适的被告人和管辖法院,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起草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写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可证明的各种事实;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情况。对于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并另行办理了委托手续的,应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代理律师应根据刑事自诉人提供的线索.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在必要时,应当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代理律师应当调查了解被告人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及是否外出,逃匿或下落不明等情况。律师应携带自诉人身份证件、刑事自诉状及副本、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目录、附带民事自诉状及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律师执业证等文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过程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沟通、解释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立案后,代理律师应指导自诉人进行开庭准备,进一步补充证据,并申请人民法院对于自己不能取得的证据调查取证。在反诉案件中,代理律师在征得自诉人同意后,可担任该自诉人反诉案件的辩护人。代理律师必须向自诉人详细解释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发生自诉人未准时出庭又未委托律师出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自动撤诉等法律后果。代理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发挥控诉的职能,通过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了所指控之罪,应受到刑事处罚。代理律师应告知自诉人,可以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代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根据自诉人的授权参与法庭调解。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决定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同意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2)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在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告知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行和解或者动员自诉人撤诉。律师可以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在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审理阶段,依有关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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