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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契约说
释义

社会契约说

又称“民约论”。一种认为国家和法起源于人们相互约定的政治学说。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智者派中的普罗塔哥拉等人就已有这种思想的萌芽,但明确地表述社会契约说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认为国家和法是人们为防止彼此危害而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17至18世纪社会契约说为欧洲自然法学派广泛传播,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他们都认为人类原来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自然法支配并享有自然权利。当自然法不能保证人们安全生活时,大家便自愿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以便得到自由和安全的保证。因各个思想家的政治主张不同,他们关于社会契约的思想也不尽相同。如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求得和平与安全,便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自愿把各自的全部自然权利交给君主并无条件地接受他的统治,从而建立起君主专制制度。他把这种制度看作最好的国家形式。社会契约说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自由、幸福的时代,私有制的出现破坏了这种平等而导致了穷人和富人的斗争,富人为防止穷人侵犯他们的财产,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起国家,富人变成了统治者,穷人则变成了被统治者。这种不平等随着暴君暴政的出现而发展到顶点,最终将为建立在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理性国家”所取代。卢梭所憧憬的这一“理性国家”,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进入19世纪后,社会契约说因受到黑格尔和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实证主义者的批评而逐渐衰落。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自然法学派兴起后,一些学者如美国的罗尔斯等继承和发展了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思想,提出一种“新契约说”,以此来论证他们的所谓“正义原则”。社会契约说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论和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它歪曲了国家产生的原因,掩盖了国家的实质,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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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3:39